据了解,2022年许昌市的禁放烟花爆竹范围为建安区、魏都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全域内,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按照2020年许昌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要求,自2020年2月7日起,在上述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对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存在教唆、诱骗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对实施教唆、诱骗行为的人员,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之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对在禁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单位及利用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单位场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保条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河南省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规定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
据许昌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许昌市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日常管理工作。仅2022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先后查处非法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26起,行政拘留17人,行政处罚10人,收缴、销毁各类烟花爆竹956箱。春节期间,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大查处力度,呼吁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拨打110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