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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检察院:抗诉首例虚假诉讼案件改判 挽回企业经济损失200万元
2019-11-26 18:19:00   来源:视觉河南   责任编辑:邓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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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19日上午,河南某卫浴有限公司把一面写着“秉公执法为人民,法律监督保公正”的锦旗送到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感谢该院秉公执法,监督纠正损害该企业利益的一起虚假诉讼案件,维护公平正义。
  
  据了解,2014年9月26日,谢某将刘某(河南某卫浴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河南某卫浴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卫浴公司)起诉至长葛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02816号民事调解书:刘某、卫浴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前偿还谢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015年3月26日,卫浴公司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许昌中院再审认为:关于本案调解是否违反自愿原则的问题,刘某作为时任卫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与谢某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因此本案的调解并不违反自愿原则。关于本案借款是否真实的问题,原审中谢某提交了刘某和卫浴公司2014年9月12日向其出具的借条,以及当日谢某通过朱某(刘某聘请的会计)账户向卫浴公司汇款200万元的凭证,用于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存在。再审中,谢某称200万元是借案外人的款,并提供了2014年9月10日、9月12日通过案外人何某、张某分别给朱某网转100万元的银行交易凭证。结合原审证据可以证实朱某于2014年9月10日、9月12日收到案外人张某、何某转来200万元后,于2014年9月12日向卫浴公司转账支出200万元。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本案借款系刘某、谢某等人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行为,遂裁定驳回卫浴公司的再审申请。
  
  随后,卫浴公司以刘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程中发现刘某、谢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将案件线索移送给长葛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12月19日,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向长葛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长葛市人民法院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定本案借款真实存在为由,裁定终结本案再审程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启动跟踪监督程序,将该案提请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因该案存在重大虚假诉讼疑点:一是案件诉讼费、原告聘请律师费、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保证金,均由被告刘某缴纳。二是原、被告双方对债权债务无任何争议,“手握手”达成调解协议。三是案件审结异常迅速,该案连同另外三起起诉卫浴公司的关联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50分钟内调解结案。
  
  鉴于虚假诉讼具有有极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为获取证明该案构成虚假诉讼的证据,承办检察官与许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先后召开3次案情分析会,紧盯当事人诉讼活动中的不正常之处,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从魏都区人民法院调取了与刘某经济犯罪案件相关的32本刑事卷宗、从长葛市人民法院调取了刘某其他民事案件卷宗、从公安机关调取了谢某等人10本刑事卷宗和有关光盘资料。
  
  以借款资金来源及流向为主线,抽丝剥茧,最终,该院检察官核实了案涉200万元资金的来龙去脉:
  
  张某于2014年9月12日转款给朱某的100万元,系刘某个人向张某所借。该笔借款的保证人为卫浴公司、A公司、王某,借款到期未还,张某向长葛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后,保证人王某已代为偿还,该案已执行终结。
  
  关于何某与朱某的100万元转账,2016年12月28日,许昌市公安局对何某询问时,何某称2014年9月10日转给刘某的会计朱某的100万元,连同之前与刘某的其他经济往来,截止2014年年底已全部结清。
  
  2016年12月12日,许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询问谢某时,谢某称不认识张某和何某,根本没有向他们借过钱。至此,该起虚假诉讼案件水落石出。
  
  2019年6月18日,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以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02816号民事调解书》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豫10民抗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该案。10月25日庭审中,检察机关结合调取的新证据,当庭针对庭审情况发表近半个小时的出庭意见,有理有据地揭露了谢某等人相互串通、隐瞒事实、伪造证据骗取法院调解书的真相。
  
  2019年11月7日,该案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原审调解书认定的事实错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卫浴公司向谢某借款200万元的事实。抗诉机关的理由成立,谢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原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张培 刘红星)

【责任编辑:邓小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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